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初595号
原告:启东市汇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经营经理。
原告启东市汇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龙公司)与被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汇龙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2756667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利息按1%的月利率计收,违约金按万分之三每日计收,均自2019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5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壹亿元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到期还本付息,还款期限为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合同还对还款方式、解决纠纷方式条款等作出约定。2018年12月20日,原、被告就《借款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从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到期归还本金,实际发生借款7300万元整,利息按月计付等。后经双方一致确认,原、被告签订了《企业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协议中确认:截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息72756667元,并对还款期限和利息、违约金、争议解决等进行了重新约定。综上所述,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756667元。
被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不属江苏省行政辖区,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原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时才由本院管辖,但原告将诉讼请求减少为2756667元后,本案已不属本院管辖,而应由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卓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陆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