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1640号
原告:南京奥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玉盘西街8号绿地之窗D2座515。
法定代表人:欧阳柳卿。
被告:南京福中软件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8号。
法定代表人:万玉龙。
原告南京奥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福中软件系统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人员服务费199084.92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63.5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有生意往来,2018年12月1日,原告给被告提供人员服务,被告从原告处得7人技术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被告没有按服务协议支付给原告,给原告的公司经营带来严重困难。截止2019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服务费用共计201248.45元,原告为了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催告被告负责人支付所欠服务费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属于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奥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福罡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庆 莹
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