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红新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齐市新市区)杭州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红新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贤医疗器械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杭州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河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服务中心院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红新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杭州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6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杭州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存款、收入144,473.9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杭州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本案执行费2,067.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杭州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