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红新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红新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124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红新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71658187-5 住所地:进贤县医疗器械工业园**。 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71194058-4 住所地:武汉市西湖大道69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红新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5)进民二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西红新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西红新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759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人民币287596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9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计息,计至还清该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65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46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进民二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万安民 审判员  徐 青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