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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辉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131号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I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亮,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红,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辉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辉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辉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杰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