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9民初1321号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1205-1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滨湖新城B2地块一期(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