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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9民初1321号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1205-1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滨湖新城B2地块一期(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