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421财保2号
申请人: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130850。
法定代表人: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户籍地西藏尼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停放在西藏工布江达县巴河镇堆果村的(机器型号:CLG906E,产品识别代码:LGC906EZLLC262078,发动机型号:4TNV94L-BVLYC,发动机编号:85450A)挖掘机予以扣押。申请人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停放在西藏工布江达县巴河镇堆果村的(机器型号:CLG906E,产品识别代码:LGC906EZLLC262078,发动机型号:4TNV94L-BVLYC,发动机编号:85450A)挖掘机。期限为2022年12月1日。
案件申请费600.0元,由申请人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旦增曲珍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格桑曲珍
书 记 员 扎西拉姆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四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保全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保全或先于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