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103民初568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户籍地青海省湟中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飞,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拉萨城投工程机械商贸城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130850。
法定代表人:洪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宏震,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排期2022年3月15日16点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玛次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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