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藏0103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拉萨城投工程机械商贸城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130850。
法定代表人:洪洁,系该公司财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宏震,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其他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赵俊杰,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执行的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藏010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77000元,但其并未履行,故申请人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俊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次仁加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次  央
书 记 员 扎  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