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堆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202民初1458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藏族,务工,现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白朗县。
被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堆庆区羊达乡拉萨城投工程机械商贸城B1。
法定代表人:洪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宏震,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樟木新区。
原告:***堆,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藏族,务工,现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白朗县。
原告**诉被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边 巴 琼 达
审 判 员  李艳玲
人民陪审员   扎西顿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扎西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