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伦珠巴旦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1479号
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拉萨城投工程机械商贸城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130850。        
法定代表人:洪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未魏,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伦珠巴旦,男,1989年6月6日出生,藏族,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次旦**,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藏族,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伦珠巴旦、次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并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165.40元减半收取3082.7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段文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卓嘎桑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