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1705号
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拉萨城投工程机械商贸城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130850。
法定代表人:洪洁,任该公司财务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未魏,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普***,男,1998年8月1日出生,藏族,职业不详,住址西藏日喀则市。
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正
二○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