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青海仁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895号
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拉萨城投工程机械商贸城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130850。
法定代表人:洪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未魏,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回族,1992年08月04日出生,住址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青海仁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C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2139248XN。
法定代表人:韩荣,职务不详。
本院在受理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仁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和相关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晓 央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米玛顿珠
书  记  员   巴 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