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242号
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拉萨城投工程机械商贸城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130850。
法定代表人:洪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未魏,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9日出生,藏族,职业不详,住西藏萨迦县。
被告:***措,男,1997年9月10日出生,藏族,职业不详,住西藏萨迦县。
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属于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9.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54.8元,由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边巴丹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玉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