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西藏仁泰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681号
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拉萨城投工程机械商贸城B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130850。
法定代表人:洪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未魏,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西藏仁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D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6T17NK92。
法定代表人:哈宗元,任职情况不详。
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仁泰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2021年4月27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9.38元,减半收取计1734.69元,由西藏恒跃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袁  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索朗曲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