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82民初6218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海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73135358,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科润路299号10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新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南通海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2021年12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308元,减半收取15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