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滨江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3执恢2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元,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南通滨江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通州市。
被执行人:南通海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伟,男,196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经济开发区(农场)江海镇莫愁新村73-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滨江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通海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王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通滨江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通海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王伟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000元、扣划被执行人王伟银行存款199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余款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鉴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人民法院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23执恢2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崴
审判员 曹 锐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郁秋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