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保449号
申请人:**发
被申请人:南通海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发与南通海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621民初2266号裁定书。已依法实施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1年4月28日冻结南通海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一张,查封期限为2021.04.28-2022.04.28
2.于2021年4月26日冻结南通海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两张,查封期限为2021.04.26-2022.04.26
3.于2021年5月6日查封南通海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科润路299号10幢,查封期限为2021.05.06-2024.05.05
4.于2021年5月7日查封南通海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苏F×××××、苏F×××××,苏F×××××,苏F×××××小汽车四辆,查封期限为2021.05.07-2023.05.06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226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洋
附: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划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