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键桥华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键桥华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英绥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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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财保79号
申请人:深圳键桥华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991848,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六道**泰邦科技大厦411。
法定代表人:程启北,身份证号码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治伟,北京市万商天勤(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英绥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W7MHX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71帝凯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丘妙。
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深圳键桥华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英绥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5日将申请人深圳键桥华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英绥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在4613106.77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杭州英绥思科技有限公司限额在4613106.77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丹丹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