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494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键桥华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高新南六道16号泰邦科技大厦19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鑫力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高新街北一巷156号1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键桥华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力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67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鑫力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77470.00元(含执行费1062.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鑫力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鑫力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