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乾坤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202民初1410号
原告:***,男,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被告:景德镇市乾坤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556017174N。
法定代表人:石乾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1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8588064195。
主要负责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景德镇市乾坤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审理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中止本案诉讼。2019年3月12日,原告以其已治疗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员  黄顺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