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202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被执行人:景德镇市乾坤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南路。
法定代表人:石乾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赣0202民初14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景德镇市乾坤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景德镇市乾坤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景德镇市乾坤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法官 黄 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