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湛江市汇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22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汇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41/**号西粤京基城首期办公楼****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周秀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汇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8民终2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认可的工资账户虽然领取了2017年12月、2018年1月、2月的工资,但该工资是广东易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臣公司)发放,并不是由汇阳公司发放,易臣公司可能会追讨回该期间的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汇阳公司发放,不能由他人代为发放及代缴社保。因此,本案应再审改判支持***的诉求。
汇阳公司提出答辩意见称,***已领取工资,汇阳公司无需再支付工资。且本案判决后,汇阳公司已履行了生效判决,因此,本案应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的再审事由,本案争议问题是汇阳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未依法缴交社保的问题。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1日***与汇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与汇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2017年10月、11月的工资由汇阳公司发放,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的工资由易臣公司发放,2017年10月、12月、2018年1月、2月的社保由易臣公司委托广州骏伯人力资源公司缴交,2017年11月的社保由汇阳公司缴交。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认定易臣公司上述向***发放工资和缴交社保的行为是代汇阳公司向***发放工资和缴交社保的事实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易臣公司代汇阳公司向***发放工资和缴交社保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二审法院予以认可并无不当,即应认定汇阳公司已向***发放了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的工资,也为***缴交了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的社保。据此,***主张汇阳公司应向其支付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的工资、缴交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社保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学辉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周小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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