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9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8489916109005593518489。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07月09日出生,住汉滨区建民办,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男,汉族,1979年07月09日出生,住汉滨区建民办,居民身份证511203197907090570。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中,本院2018年4月18日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一、向申请人安康市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56万元,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自欠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二、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809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妻子邓南芳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XX路XX号XX幢XX号双水路2号4幢10-3号房产予以查封,评估。现该房屋在挂网拍卖中,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陕0902执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小成
审 判 员 刘 华
审 判 员 张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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