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天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902执14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07月09日出生,住汉滨区建民办。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中,本院2018年4月18日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一、向申请人安康市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56万元,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自欠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二、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8094元。
本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妻子邓南芳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双水路#号#幢##-#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屋系***与邓南芳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现该房屋在委托评估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陕0902执146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小成
审判员  张 欣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