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天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执恢545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9005593518489。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07月09日出生,住汉滨区建民办,居民身份证:51120319790709057X。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中,本院2018年4月18日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一、向申请人安康市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56万元,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自欠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二、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8094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安康市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902执恢54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小成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