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邦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福庆木业、江苏邦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7007号 原告: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福庆木业,住所地淮安市。 经营者:***,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江苏邦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九江路119号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福庆木业与被告江苏邦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福庆木业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福庆木业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