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51047-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高行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海园林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2015)栖民初字第512号、(2017)苏01民终8181号民事判决书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以(2018)苏民再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撤销并变更。申请执行人绿海园林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请求本院将原案[案号:(2018)苏0113执356号]执行过程中依***申请,从绿海园林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扣划并提存于本院执行款专户中的757695元执行回转给绿海园林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据以执行的判决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绿海园林公司提出的执行回转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757695元(此款现提存于本院执行款专户)。
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猛
执行员 王波
执行员 崔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