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91民初272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现住址: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裴家桥68号小三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高行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辉,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59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海,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2018年12月1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艳君
审 判 员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袁敬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徐玮欢
书 记 员 蔡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