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终39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高行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娟,女,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马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2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依法催缴后,上诉人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志霞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陈 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