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957某某与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终3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高行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娟,女,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马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2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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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朱 艳
审判员 蔡荣花
审判员 沙 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