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3555号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顺英苗圃场,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华山村牌坊组。
经营者:***,女,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晴,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裴家桥68号小三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高行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总监,住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顺英苗圃场诉被告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顺英苗圃场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顺英苗圃场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顺英苗圃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顺英苗圃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