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民终1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海园林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裴家桥68号小三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高行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龚文举因与被上诉人***、绿海园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保康县人民法院(2016)鄂0626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在***处购买树苗欠款52万元,于2014年7月15日办理了结算手续。对该树苗款,***承诺由其从应付***的绿化工程款中支付***,并于2014年11月7日给***出具借条一份”,判决龚文举向***偿还债务52万元。龚文举以此判决主张其代侯启安承担了***应向***支付的树苗款。***是否知道该判决,该判决所确定的款项是否已计入龚文举的总付款之中,该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基于***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龚文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魏俊
审判员苏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