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民终1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竹园镇二联村三组。居民身份号码:61240119701022751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城关镇新街59号。居民身份号码:42062619591206003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海园林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裴家桥68号小三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50510472。法定代表人:高行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因与***、绿海园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启安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逾期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俊
审判员***
审判员苏轶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