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南京商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1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号一号楼B区2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高行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瑾,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商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毕华新、南京商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8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