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18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八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56446942G,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凤凰城7幢21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胜。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80536529X,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虹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
关于江苏八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区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大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7454.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