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八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八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47号
申请人: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良常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57975846A。
法定代表人:刘社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燕,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韵,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八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凤凰城7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56446942G。
法定代表人:韩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八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八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63000元。2022年2月11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八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50元,由申请人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恽妍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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