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51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八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56446942G,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凤凰城7幢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0年6月19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6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2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13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25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毛乐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794915305,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花茅路8公里处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邦业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698710671,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西坝头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八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毛乐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常州邦业劳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八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毛乐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常州邦业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八方油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毛乐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常州邦业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358584.0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