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执133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菱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4536140R,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进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雄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汇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84384793A,住所地常州市,住所地常州市延陵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菱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汇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404民初6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常州汇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菱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保证金279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支付,需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减半收取24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于2020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常州汇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账户内无存款。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苏D5××**、苏D6××**车辆两部(查封期限两年:2020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15日),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需于查封冻结到期一个月前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否则逾期解封解冻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现查明被执行人常州汇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常州汇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认可,亦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404民初6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笑一
审 判 员 丁 淼
审 判 员 代家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钟沁阳
书 记 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