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2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沼山大道130号。
法定代表人:金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先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龙,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7日作出的(2019)新2201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吐尔逊阿衣阿不都热衣木
审 判 员 刘    晓    越
审 判 员 郝    慧    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旭
书 记 员 王    鹤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