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泓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泓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泓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东洲北街3号楼非住宅1跃2层4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喆,北京和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上诉人抚顺泓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2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抚顺泓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由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抚顺泓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抚顺市豪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为承包合同,其具有施工合同所应具备全部内容。本案诉争的诉讼请求,属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审理范围。本案属专属管辖案件,故应由工程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铁岭市铁岭县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本案所涉合同履行地也在铁岭市铁岭县辖区内,因此,作为案件合同履行地,本案由铁岭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铁岭市铁岭县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的规定。本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要求给付税费的诉讼请求,虽是依建设施工合同引起,但并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范围,原审依据一般管辖原则裁定移送被上诉人暨被告***住所地法院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鹏
审 判 员 李喜岩
审 判 员 孙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芃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