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523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邵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南方商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学俊,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邵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2020)湘052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2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龙镇湘
书记员邓小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