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民终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正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龙,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关耀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怀邵衡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李丕东,该项目部经理。
原审被告:邵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周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张春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蒋正治、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怀邵衡项目经理部及原审被告邵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张春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20)湘052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与蒋正治之间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与蒋正治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和《赔偿补充协议》有效;二、因***违约,按照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和《赔偿补充协议》,***需要支付的违约金100000元,蒋正治自愿只要求***支付违约金45000元,违约金的其他部分(55000元)予以放弃(违约金45000元在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时已一次性支付完毕);三、其他赔偿款项仍按照一审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四、***因与蒋正治之间就违约金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五、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之后,***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已与蒋正治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罗 松
审 判 员 申 杰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蒋秋韵
代理书记员 谢心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