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民终1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县塘渡口镇凤凰街南方商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娉婷,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市,现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北塔区一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九龙岭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市九龙岭镇栗山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市两市镇衡宝路新铺台。 负责人:**,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复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县建筑公司)、**、**市九龙岭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九龙岭中心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保**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市人民法院(2021)湘0521民初6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2.***不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原审认定***与**之间存在劳务关系错误。根据行业习惯,水电普装不包括风扇安装。风扇安装在**县建筑公司承包范围内,不在***的分包范围内。***是介绍**安装风扇,工资是由**县建筑公司支付。**、***的调查笔录,**的证言均证实***介绍**安装风扇,**县建筑公司雇请**安装风扇。立案时**未将***列为被告,其已确定与***不存在劳务关系。2.本案**与**县建筑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损失应由**县建筑公司进行赔偿,并进行仲裁前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县建筑公司未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审未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错误。 **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 **县建筑公司辩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县建筑公司与**不存在任何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龙岭中心小学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中国人民财保**支公司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县建筑公司、九龙岭中心小学、***、中国人民财保**支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1186.07元;2.本案诉讼费由**县建筑公司、九龙岭中心小学、***、中国人民财保**支公司承担。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各项损失共计235077.07元,由中国人民财保**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额部分由**县建筑公司、九龙岭中心小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11月12日,九龙岭中心小学作为甲方即建设方与**县建筑公司作为乙方即承建方签订《**市九龙岭镇九龙中心小学校教学楼工程施工合同书》,双方约定由乙方以包工包料包税费的方式承包甲方教学楼建筑工程;在施工中发生的大小安全事故或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概由乙方负责。2019年12月16日,**县建筑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九龙中心学校教学楼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甲方负责红砖、水泥、沙浆、水源、电水等建筑材料;乙方负责模板架、泥工砌墙、木工装模、水电普装、内拉毛外拉毛、屋顶贴瓦,其余一切甲方负责。2020年8月28日,***联系**等人到九龙岭中心小学教学楼安装电风扇。同日,**在九龙岭中心小学教学楼3楼安装电风扇时,不慎从梯子上跌落地面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共花费医疗费7594.47元,被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皮肤挫裂伤、软组织挫伤。2021年10月26日,**市光大司法鉴定所对**的伤情作出**大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7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拾级)伤残。2.伤后误工期为壹佰贰拾天,护理期、营养期各陆拾天。3.医疗费按实际发票审核认可。**花费鉴定费2227元。 另查明,**的父亲***(1957年10月9日出生)、母亲***(1962年12月17日出生)育有包括**在内的二个子女(均已成年)。**系**之妻,自2019年8月起一直在**市******制家居店担任销售业务员,2020年2-7月,月平均工资为6896.83元。**与**育有一女***(2014年10月12日出生)及一子***(2019年8月9日出生)。 还查明,2020年5月7日,**县建筑公司**分公司为**县建筑公司承建的**市九龙岭镇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在中国人民财保**支公司投保了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未取得电工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到底是为谁提供劳务;2、本案的责任如何承担;3、**的损失具体如何确定。关于焦点一,***与**县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由***负责木工装模、水电普装等,**县建筑公司、***对水电普装是否包括安装风扇产生了争议,但现有证据表明,**是***联系,相关报酬也是与***协商确定,再结合施工合同相关条款、行为目的、行业习惯等,可以认定**县建筑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务施工分包关系;**与***之间存在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法律关系,故可以确定**是为***提供劳务。关于焦点二,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接劳务,且在工作时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及措施,导致自身从楼梯上摔落地面受伤,对自身的损失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九龙岭中心小学将教学楼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县建筑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且**亦未受雇于九龙岭中心小学,故对**所受损害,九龙岭中心小学不承担赔偿责任。**县建筑公司在承包了九龙岭中心小学发包的教学楼工程后,又将劳务分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存在选任过失,应对**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水电普装等项目的承包施工方,对施工场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尽到安全防范和提示义务,对造成该次事故亦存在过错,也应对**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县建筑公司对**的损失承担15%,***承担25%,**自负60%。**县建筑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保**支公司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且中国人民财保**支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在本案中不宜一并处理,当事人可依保险合同另行主张权利。关于焦点三,2021年10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通知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执行,11月1日之前已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的案件仍按原标准执行。虽然本案案发于2020年,但本案于2021年12月立案现处于一审程序,故**主张按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按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的诉请,**的损失核定如下:1、鉴定费2227元;2、医疗费7594.47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5天×60元/天);4、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5、护理费12000元[60天×200元/天(虽然**之妻**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896.83元,但**自愿按200元/天计算,符合法律规定)];6、误工费18024元(150.2元/天×120天,按照湖南省2020年城镇私营单位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交通费酌情认定1000元;8、伤残赔偿金89732元(44866元/年×20年×10%,按照湖南省2021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9、精神抚慰金,因**因伤致残,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失,酌定3000元;10、被扶养人生活费96199.6元,[***25464.6元(28294/年×18年×10%÷2)、***28294元(28294/年×20年×10%÷2)、***18391.1元(28294/年×13年×10%÷2)、***24049.9元(28294/年×17年×10%÷2)]。以上损失共计231877.07元,由**县建筑公司赔偿15%即34781.56元,***赔偿25%即57969.27元,其余损失由**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应赔偿**各项损失34781.56元,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应赔偿**各项损失57969.27元,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6元,由**负担783.6元、**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195.9元、***负担326.5元。 本院二审期间,***提供***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与**县建筑公司订立的《九龙中心学校教学楼施工合同》中关于水电普装的约定未包括风扇安装,**系**县建筑公司雇请。**县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的质证意见为对其内容不知情,九龙岭中心小学的质证意见为认可***负责安装电路和水管,其他方面不知情。中国人民财保**支公司质证意见为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未参与《九龙中心学校教学楼施工合同》的订立及雇请**安装风扇事宜,故对***的调查笔录不予采信。 **县建筑公司提供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风扇安装工作属水电普装范围,**系***雇请做事,***与***就工程施工进行结算,该结算金额包括了**的工作,***因**受伤事故未处理好自愿预留部分工程款。***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九龙岭中心小学、中国人民财保**支公司质证意见均为对该聊天内容不知情。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聊天记录未确定**损失赔偿责任的主体,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与***、**县建筑公司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二)中国人民财保**支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关于**与***、**县建筑公司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九龙岭中心小学安装风扇是由***联系**,***主张是受**县建筑公司***的委托联系**,**县建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也不能提供受**县建筑公司委托的直接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县建筑公司(甲方)与***(乙方)订立的《九龙中心学校教学楼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红砖、水泥、沙子、水源、电水等建筑材料......乙方负责......水电普装”,由此可知,***在承包九龙岭中心小学教学楼期间有雇请电工的实际需要,风扇安装也属于电工的范围,***具备雇佣**的可能。**进入九龙岭中心小学安装风扇时,**未与***联系。同时,***在联系**的过程中协商确定了报酬,未告知**报酬是由**县建筑公司支付,故从举证规则、***施工的实际需要、工资的相关事宜均不能认定**是受雇于**县建筑公司从事风扇安装工作。因**到九龙岭中心小学安装风扇是基于***的安排,***与**协商确定了报酬,原审据此认定**与***构成劳务关系正确。关于中国人民财保**支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问题。***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之规定,中国人民财保**支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案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县建筑公司**分公司、被保险人是**县建筑公司,***非案涉保险合同的主体。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案涉的保险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中国人民财保**支公司在一审时不同意一并处理,故原审未判决中国人民财保**支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正确。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