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523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2年6月5日出生,住邵阳县。
被执行人邵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南方商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185804987C。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邵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邵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2020)第5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邵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邵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92,076.99元(案款90,814.99元及执行费1,262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邵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2020)第5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