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邵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23民初2237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南方商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市北塔区一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邵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2019年11月22日,原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