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206民初14620号
原告厦门兆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兆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兆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兆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兆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婧雯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曾清华
书 记 员 林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