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水之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天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市角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681民初4804号
原告福建天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水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角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角美城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较为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12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辉、卢遵耀,被告角美城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铭、郑瑛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角美城发公司就涉案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天水公司进行投标并中标,角美城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给天水公司,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天水公司虽提交《银行履约保函》,但在未签订电子(或书面)合同之前,其向招标人角美城发公司发出《关于放弃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中标资格的函》,函中表明其无能力承接该项目的监理服务,自愿放弃该项目的中标资格。角美城发公司对此复函表示同意并开展后续重新招标事项。故认定天水公司放弃中标资格行为成立并生效。天水公司提出撤回放弃中标资格,因角美城发公司不予认同且已经启动重新招标程序,故不能出生撤回放弃中标资格的效力。天水公司提出作出放弃中标资格系受到不明黑恶势力逼迫才做出的,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天水公司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招标文件第11.1条款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故天水公司请求讨回投标保证金,不予支持;天水公司请求角美城发公司按投标保证金的双倍向原告补偿投标损失144000元及向原告赔偿可得利润损失514529.55元,同样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30日角美城发公司发出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招标公告。 2019年5月23日,天水公司汇款72000元至漳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用途为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项目投标保证金。 2019年5月24日,招标人被告角美城发公司就其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北部片区的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项目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由建设单位确定中标单位为原告天水公司。 《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监理合同招标文件》第4.5.1条款,本招标项目的投保保证金7.2万元,采用现金缴纳,投标人应在投标时间截止前汇入指定账户;第9.2条款重新招标情形之(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第9.3条款中标通知,在本章第4.4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保人;第10.1条款履约担保,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10.2条款,中标人不能按本章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第11.1条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电子(或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第11.2条款,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保人损失。 2019年5月27日,角美城发公司发出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暨中标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为天水公司,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6日。 2019年6月11日,由招标代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被告角美城发公司共同出具《中标通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给原告天水公司。《中标通知书》其中载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由建设单位确定中标单位为福建天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价为3430197元,即监理服务费中标费率为1.2%;最终结算时,监理服务费=中标费率*监理服务费计费额(监理服务费计费额为经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审核确定的建安工程结算价),风险已考虑在监理服务费内;监理服务期限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且缺陷责任期满、工程相关资料归档完成止;本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工期为24个月;质量标准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标准及其他相关规范合格标准;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历天内到漳州市角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与建设单位联系商定签订合同事宜。 2019年7月4日,天水公司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由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提供金额为343019.7元的履约保函。 2019年8月21日,天水公司出具《关于放弃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中标资格的函》给角美城发公司。函载明“我司于2019年5月24日参与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投标,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中标单位并经过法定中标公示期公示,公示期满后收到贵单位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在签订合同期间,由于受政策原因自查自纠挂证兼职等因素及其他原因,我司投标拟派入的总监及部分监理工程师均申请暂停执业,水利部从2013年至今未组织监理工程师考试,短期内无法补充人员到位,故无能力承接该项目的监理服务,为保障该项目正常运作,不给贵单位造成项目进展的负面影响,我司自愿放弃该项目的中标资格,特此函告。抄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农林水局。” 2019年8月23日,角美城发公司出具《关于放弃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中标资格的复函》给天水公司,复函载明“我司于2019年8月21日收到你司《关于放弃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中标资格的函》,经公司领导慎重讨论后作出决定,根据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招标文件12.3.11款相关约定,取消你司的中标资格,没收你司的投标保证金。若重新招标的话,你司需按约定赔偿本次招标以及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 2019年8月23日,角美城发公司发函《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说明》给漳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告知漳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决定没收天水公司的投标保证金,请漳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予以支持。并附《关于放弃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中标资格的函》。同日,角美城发公司向漳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局发出《关于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重新组织招标的申请》,决定对本项目进行重新招标。 2019年8月23日,角美城发公司发出关于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重新组织招标的公示,公示时间: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6日。 2019年8月23日,天水公司通过EMS国内标准快递(1039405352417)向收件人何炜福发函,收件人地址为漳州市台商投资区福龙工业园英明路11号,内件品名写:撤回《关于放弃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中标资格的函》的函。回执查询注明:2019年8月25日妥投,由他人收。该函载明“...对招标文件不合常理的行为提出2点质疑,合理怀疑本项目监理招标文件存在人为因素操作,涉嫌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规定,我司将向有权部门进行举报,我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贵司递交的《关于放弃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中标资格的函》系受到不明黑恶势力逼迫才做出的,故我司再次致函贵司撤回该函,同时希望贵司自接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招标通知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与我司签订书面监理合同。抄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农林水局。”角美城发公司认为无法体现被告签收。 2019年8月30日,角美城发公司发出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二次)招标公告。 2019年9月24日,角美城发公司发出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二次)流标公示。 2019年9月30日,角美城发公司发出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三次)招标公告。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09:30。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天水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监理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履约保函、撤回《关于放弃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中标资格的函》的函及EMS快递回单、关于放弃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中标资格的函(落款2019年8月16日,被告对此函不予认可),角美城发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关于放弃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中标资格的复函》、快递运单详情、物流单、《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说明》、《关于漳州台商投资区高干渠生态补水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监理重新组织招标的申请》、领取中标通知书签单表及公示、公告等,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相关陈述。
驳回原告福建天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05.2元,由原告福建天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育明 审 判 员  严美玲 人民陪审员  周晓燕
书 记 员  王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