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水之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旖、厦门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天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海南里25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日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合,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旖,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杨江南,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天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港中路1690号万翔国际商务中心3#楼8楼806室。
法定代表八:陆淑文。
上诉人厦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旖、原审第三人福建天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7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厦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既已认定涉案《二手车交易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就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三人福建天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但第三人非案件的原告或被告,也并非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属于当事人一方。原审依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以第三人的住所地来确定管辖,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第三人福建天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厦门自贸区,属于涉自贸区集中管辖的案件,本案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厦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培芳
审 判 员 周汉聪
审 判 员 龙 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王 鹭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