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杰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杰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天领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民初9225号
原告:新疆杰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西北路**科学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婷,女,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新疆杰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天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太原南路**天领国际大厦******iv>
法定代表人:何梓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杰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领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杰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杰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梦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春燕